随着PPP模式和EPC模式在工程建设领域运用的不断深入,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出现了“PPP+EPC”建设模式。其充分发挥了彼此在城轨领域的优势,满足了当前我国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的需求。
城市轨道交通“PPP+EPC”模式是政府部门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将轨道交通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权授予给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按约定提供相应产品和服务,并通过计效考核方式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 减轻了政府部门的财政压力
- 政府部门和企业可以取长补短
- “PPP+EPC”模式下,设计方案更加合理
- 满足当前轨道交通建设市场和施工企业的需要
03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PPP+EPC”模式操作风险控制点
“PPP+EPC”模式的政策风险
- 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合法合规手续是否齐备,建设模式和项目实施方案获政府批准,纳入财政部PPP项目库;
- 政府补贴或政府付费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和人大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
- 运营收入和运营成本的预测、收费定价和调价机制、风险分担机制、收益分享机制、计效考核机制、政府补贴或付费机制、投资退出机制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
-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应满足引入产业基金的最低要求;
- 未突破本级PPP项目财政支出上限。社会投资人在对上述条件进行分析后,如果各项条件满足要求,可以对项目进一步跟踪。积极准备,完成政府招标方对社会资本方资格预审,参加“PPP+EPC”项目招标。
“PPP+EPC”模式合同风险
- 关键协议。一般而言,政府方需要和社会投资方签订2份协议投资建设协议:议和特许经营协议。投资建设协议,签约方一般是政府和投资方,主要内容是明确政府和投资方在具体项目上的核心权力义务,对投资方而言,可以起到锁定项目投资权利及政府的主要支持条件的目的,对于正如而言,可以起到锁定投资方的投资责任的目的;特许经营协议,也称项目授权协议,一般在投资建议协议签署后30日内,政府授权的实施机构会与投资方成立的项目公司(SPV)签订项目特许协议,对项目进行全面、详细、具体的约定,是一份保证项目从启动、建设、运营、移交整个过程的完整的、可操作的协议。
- 关键条款。“PPP+EPC”项目特许期限并没有一个统一一致的规定,一般认为在10-30年。合同签订应关注合同生效的条件;运营起始日。PPP合同要关注股权转让;变更条款;可行性缺口补贴要求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及支付时间;计效考核的细节。EPC总包合同应关注合同预付款、进度款支付、预期工程转换成工程量清单、竣工款结算等。
“PPP+EPC”中的建造及运营风险
04 结语
城市轨道交通“PPP+EPC”模式的组合,所具备的优势适应了当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和建设施工企业的需要,具有较好的前景。对于该模式在目前的实际运用中的问题,如维持运营成本投资和运营成本的平衡、社会资本方如何通过对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及本项目合作期末项目公司清算实现实现投资退出并获得合理收益。由于城市轨道交通”PPP+EPC”项目近几年才逐渐兴起,加之运营周期较长,这些问题亦需在时间中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文章来源:中国知网,《工程建设与设计》2019年22期,作者:韩景春,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